●《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对劳动者健康影响、防护措施 进行预测性卫生学分析与评价,确定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业务流程:接受委托 → 收集资料(现场调查)→ 拟定评价方案→ 方案内审→ 类比调查分析及检测→实验室分析→ 编制评价报告→ 专家评审→ 修改报告→ 专家组长确认→ 提交报告。
●报告时间:在企业资料提供齐全的情况下,通常20~30个工作日可出具评价报告。